中秋佳節臨近,又到了發月餅、吃月餅、送月餅的時候。
但你要知道,各式各樣精美的月餅里不一定有五仁,但往往有稅。
大家普遍關注這些問題:
企業送禮品時,應該怎么繳稅,需要交哪些?
企業送禮品時,怎樣送禮可以合理節稅?
今天就分享給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企業送禮品時,
應該怎么繳稅,需要交哪些?
小小的月餅承載著濃濃的心意,但可別忽視其背后的稅務風險。月餅應該繳納哪些稅?其實,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都是要交的。
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
企業所得稅方面,企業采購商品不管是贈送給客戶,還是作為職工福利發放給企業員工,均需要做視同銷售處理,按照購入價格確認收入,同時確認成本。但是需要注意,作為職工福利發放給員工,雖然稅法上做視同銷售處理,但是會計準則,則不要求確認收入,所以會計記賬上無需確認收入,只是稅法上,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注意視同銷售收入,而且視同銷售收入在計算稅法廣宣費,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時,是包含在計算基數(銷售營業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視同銷售收入)中的。
政策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個人所得稅政策規定:
企業外購商品贈送給客戶
企業在搞活動的時候向參加活動的客戶贈送月餅,客戶在享用月餅之前得先按“偶然所得”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但這顯然不太現實,客戶既不可能當場掰下20%的月餅上交國家,也不太可能根據月餅的市場價值主動去稅務局申報納稅。所以,只能是贈送月餅的企業代扣代繳。然而,現實中也很少看到企業如實申報代繳,這當然也是稅收風險。
政策依據: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企業外購商品作為福利,發放給員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屬于工資薪金所得;而個人所得的形式既包括現金,也包括實物,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納稅。
因此,企業給員工發月餅,在理論上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然而,現實中絕大多數企業并未真正預扣預繳,企業要注意這是存在稅收風險的。
增值稅政策規定:
企業外購禮品贈送客戶
需要做視同銷售處理。贈送客戶需要確認銷項稅額,同時采購過程中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也可以進行抵扣。
賬務處理:
采購環節: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贈送客戶:
借:銷售費用—業務招待費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一般確認的銷售費用為采購商品的不含稅價款。
企業外購商品作為節日福利發放給員工
取得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年36號)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用于簡易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以及個人消費的,取得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如果采購時,進項稅額已經認證抵扣,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如果還沒有認證抵扣,則可以選擇“不勾選認證”。在贈送客戶時,需要將商品的含稅價根據員工所在部門,確認為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研發費用/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等,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貸:庫存 商品
自產的食品作為節日福利發放給公司員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四條第五項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應視同銷售貨物。
企業送禮品時,
怎樣送禮可以合理節稅?
這時候小伙伴可能就要問了,買禮物不僅要花錢,還要交稅,就沒有既贈送禮品也不用繳納稅金的方法嗎?
提供幾種思路:
1、員工組織中秋聚餐,聚會,一起吃月餅,這樣可以團隊凝聚力,還可以不繳個人所得稅。
2、通過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獎勵客戶 具體政策參考如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1〕50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現對企業和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以下簡稱企業)在營銷活動中以折扣折讓、贈品、抽獎等方式,向個人贈送現金、消費券、物品、服務等(以下簡稱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
2.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來源: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