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簡稱獨資企業,是指由一個自然人投資,全部資產為投資人所有的營利性經濟組織。獨資企業是一種很古老的企業形式,至今仍廣泛運用于商業經營中,其典型特征是個人出資、個人經營。個人自負盈虧和自擔風險,屬于民營企業。
一、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有哪些優點?
1、創立容易。不需要與他人協商,注冊資本少。
2、經營的固定成本較低。例如,政府對其監管較少,對其規模也沒什么限制,企業內部協調比較容易。
3、不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
二、個獨企業如何繳稅?
1、個人獨資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而是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所得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3、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十四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及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未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據此,經營所得的征收方式可以分為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兩大類,核定征收具體又可細分為:
(1)定期定額征收,主要適用于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以及符合條件的個獨企業和合伙企業。
(2)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主要適用于不能準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但可以準確核算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支出額的個體工商戶、個獨企業和合伙企業。
(3)核定征收率征收,即直接根據納稅人的收入額,乘以核定的征收率進行征收,具體征收率隨地區和行業不同而不同。
三、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
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國公民
(1)投資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2)投資人只能是中國公民,不包括港、澳、臺同胞。
(3)國家公務員、黨政機關領導干部、法官、檢察官、警官、商業銀行工作人員等,不得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中不能出現“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
3.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4.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5.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6.注冊地址證明,有產權證:
(1)規定格式的房屋租賃合同原件;
(2)出租方身份證明復印件。自然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法人: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加蓋公章;
(3)房產證復印件;
來源:合泰資訊